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与步骤
一、成立条件
1.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明确:需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物业管理区域的边界,并具备独立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2. 房屋交付比例达标:新建小区需满足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首套房屋交付满2年且交付比例超30%。
3. 业主联名申请:需由5%以上业主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成立步骤
1. 筹备组组建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15日内,组织成立筹备组,成员包括业主代表(占比不低于50%)、建设单位代表、居委会代表。
- 筹备组成立后7日内公示成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2. 拟定草案与公示
- 筹备组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 业主大会召开
- 会议前15日公告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及投票权数。
- 业主大会需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与(“双过半”),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4. 备案与登记
-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后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提交选举结果、议事规则等材料。
- 备案通过后,凭备案证明刻制公章,开立公共账户。
三、注意事项
开发商配合义务:建设单位需提供业主名册、建筑规划图纸等资料,拒不配合可向住建部门投诉。
罢免与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接受业主监督,不履职者可经20%以上业主提议启动罢免程序。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地方性法规(如《XX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常见问题
业委会法律地位:属非法人组织,可代表业主参与诉讼,但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经费来源:可通过公共收益(如广告费、场地租金)或业主分摊,需定期公开账目。
成立过程中若遇纠纷,可申请基层调解或行政诉讼。业委会需定期召开会议,重大事项(如选聘物业、维修基金使用)须经业主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