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法定条件和步骤如下:
一、成立条件
1. 物业管理区域明确:需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完成备案。
2. 入住率达标:部分地区要求商品房交付使用面积或业主入住比例超过50%(具体以地方条例为准,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3. 业主联名提议:由占总人数5%-2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比例依据地方规定调整)。
4. 建筑规模条件:新建小区需完成物业交付,老旧小区需具备合法产权证明。
二、成立步骤
1. 提出申请
- 联名业主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申请书》,附联名业主房产证复印件及明。
2. 组建筹备组
- 街道办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组织成立筹备组,成员包括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委会代表,组长由街道办指定。
- 公示筹备组名单(不少于7日),业主可提出异议。
3. 筹备工作
- 确定业主身份及投票权数(按产权面积或人数计算,需公示清册)。
- 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文件,并公示征询意见(不少于15日)。
4. 召开业主大会
- 会议需提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采用书面或线上投票形式。
- 表决通过规约、议事规则,并选举业委会委员(双过半原则:参与业主占比及面积均超50%)。
5. 备案与成立
- 选举结果30日内向街道办和房管部门备案,提交选举资料及章程。
- 备案通过后,业委会凭备案证明刻制公章,依法履职。
三、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277条及《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需接受街道办监督。
委员资格:委员需为本小区业主,无拖欠物业费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争议处理:若开发商或物业阻挠,可向住建部门投诉;对选举结果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核。
补充知识:部分城市试点“业委会信用管理制度”,对履职不当的业委会纳入征信记录。老旧小区可申请政府专项补助用于首次成立筹备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