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事件中物业是否承担责任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主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关键要点:
1. 物业的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建筑物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义务,包括定期检查外墙面、广告牌、窗户等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若物业未履行义务(如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及时维修破损部件),导致坠物伤人,需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2. 责任划分原则
- 过错责任:需证明物业存在管理疏漏(如未及时清理屋顶杂物、未督促业主整改高风险设施),否则可能免责。
- 举证责任倒置: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整栋楼可能住户需共同补偿,但物业若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如巡查记录完整),可减免责任。
3. 扩展情形分析
- 建筑质量缺陷:若坠物因开发商施工质量问题(如外墙脱落),物业在接管时未发现或未上报,可能与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 业主行为介入:若业主私自改装外立面(如违规安装防盗网)导致坠物,物业未制止或未向城管报告,需承担管理失职责任。
- 极端天气因素:台风前物业未提前加固设施,可能被认定未采取合理预防措施。
4. 实务建议
- 物业应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留存书面记录(如每月外墙检查报告)。
- 对业主违规行为需书面告知并报备相关部门,以证明履职。
- 投保公共责任险可分散风险。
综上,物业责任需结合其履职情况、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综合判定,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