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账目享有法定的监督权,但具体权限和操作方式需遵循以下规定:
1.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四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情况,包括对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等账目的知情权。物业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公开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监督。
2.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的监督角色
若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查阅物业公司的详细财务账目,包括公共区域经营收益(如广告费、停车费)、日常维修费用等。物业公司需配合提供原始凭证、合同等材料。
3. 单个业主的查询权限
单个业主通常不能直接要求查阅全部账目,但可向业委会提出申请,由业委会统一行使监督权。部分地区(如上海、深圳)的地方法规允许业主凭房产证明查询涉及公共收益的分项账目。
4.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 《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公开费用收支,并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 若物业拒绝公开,业主可向街道办、房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要求强制公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 注意事项
- 物业公司可对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如员工薪资、内部采购价)进行脱敏处理。
- 业主查阅账目时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敏感信息。
- 地方性法规可能存在细化规定,如北京要求物业每年审计并公示结果。
6. 公共收益的特别规定
小区公共收益(如场地租赁费)必须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可决定其用途(补充维修资金或分配业主),物业公司不得挪用。账目不清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或合同解除。
若物业公司长期拒不公开账目,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决议更换物业,或向住建部门举报其违规行为。保留书面沟通记录是后续的关键证据。